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審問處罰權

《審問處罰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8 條規定,人民有犯罪行為時,地方法院法官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加以審問處罰。
.僅法院得審問處罰。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機關至遲應【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拒絕之。
.唯有普通法院才得以對人民進行審問與處罰的原則稱為:司法一元主義。
.憲法本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依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
 →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
 →人身自由「審問」之權限,屬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