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
.我能,但我不要!
.(非不能也,是不為也;即使我能,我亦不願)。
.刑法第二十七條120027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可知中止未遂犯之成立要件為
 1.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2.須因己意中止
 3.須真摯努力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在特定結果未發生之前提下,行為人「心有餘,力又足」為中止未遂,「心有餘,力不足者」則屬準中止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