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拍賣

《拍賣》
.乃由多數應買人公開出價中,擇其最高者,與之訂立契約之一種競爭買賣。
.一般由拍賣人預先公告拍賣的標的物﹑日期﹑地點等;再由多數人公開出價之競爭買賣,將物賣給出價最高者,而對多數競買人為要約之引誘,並以拍板或其他慣用之方法,對出價最高者為賣定之表示的買賣契約。
.種類:
 1公的拍賣(依強制執行法)及私的拍賣(§391f.)
 2法定拍賣及意定拍賣。
.主體:1拍賣人、2應買人、3出賣人(拍賣委任人)

.拍賣之應買人其應買之表示,於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時,失其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