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無權占有

《無權占有》
.這是根據進行的佔有是否依據本權所作的分類。所謂本權,是指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可對物進行佔有的權利,如所有權、地上權、典權、質權、留置權等。
.有是指無本權的佔有,如拾得人對於遺失物的佔有。
.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區別的意義在於:無權佔有人在本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有返還的義務;另外,作為留置權要件的佔有,限於有權佔有。
.所謂「無權占有」,指無占有之正當權源,而仍占有其物之謂。若占有人對所有人有正當之權利者,無本條之適用,其情形有二:
 (1)基於物權而占有:例如基於地上權、質權而占有他人之物;
 (2)基於債權而占有:例如基於買賣、租賃、使用借貸而占有他人之物。

.甲、乙共有之A 地,被丙無權占有,甲無庸得乙之同意,便得向丙請求返還A 地給甲和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