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婚姻為無效

婚姻為無效、婚姻無效、結婚無效

《婚姻為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110988)
→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110072)

.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裁判婚姻無效者,同有適用。有請求權者,限於無過失之一方,至於他方過失之有無,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