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婚姻效力

《婚姻效力》
.有效婚姻
 →甲夫與丙女通姦,甲之妻乙因而訴請離婚勝訴後,甲與丙結婚。
 →甲男17 歲,與15 歲之乙女結婚,且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婚後乙女懷孕。
 →甲夫與乙妻協議離婚後,乙於隔日立即與丙男結婚。
 →甲現年為19 歲,乙為18 歲。若甲與乙未得雙方父母同意而結婚,其婚姻效力有效
  ⊙但法定代理人得訴請法院撤銷之
 →甲男之父與乙女之母是養兄妹,甲乙結婚。

.無效婚姻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公開結婚,但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八十八年五月五日甲再與丙女結婚。。
 →甲夫與乙妻離婚後,乙與甲之父丙結婚。
 →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後彼此結婚者。
 →甲男與乙女結婚,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但沒有辦理登記。
 →甲、乙為父子,乙與丙女結婚。嗣後,乙、丙離婚,甲又與丙結婚。。

.得撤銷婚姻
 →甲男與乙女結婚,事後發現甲男於結婚時不能人道且不能治癒。
 →甲男18歲,與17歲之乙女結婚,但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甲女被乙男脅迫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