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屬於一時抗辯之性質。
.雙務契約之當事人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之給付之權利,法律上將其稱之。
.因契約解除而生之互負回復原狀義務,雙方當事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甲出售電腦一部於乙,未交付電腦前,甲向乙請求價金,乙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如甲向乙購買機車一部,如並未約定何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則甲、乙得相互要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甲出賣一部車輛給乙,價金十萬元整,嗣後甲依契約向乙請求支付價金時,乙主張甲應同時交付車輛,否則拒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