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訴之客觀合併

《訴之客觀合併》
.指一原告對一被告合併數項請求而提起的一個訴訟。
.要件如下:
 →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各個請求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須法律無禁止合併之明文 。
.被告持支票向原告借款,原告以一訴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與清償借款之訴。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同時請求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
.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同時請求因離婚原因事實所生損害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