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聯合行為

《聯合行為》
.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
.廠商聯合行為可以造成進入障礙,常見於寡占市場。
.【公平交易法】以獨占、結合與聯合行為為主要規範內涵,所以有「經濟憲法」之稱。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聯合行為許可申請時,應於【三個月內】內為核駁之決定。
.事業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聯合行為者,如有正當理由,得於許可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三年】。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此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三年】。

.公共工程之「圍標行為」屬於:聯合行為。
.中央主管機關得附加條件許可事業之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