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請求權》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其適用須以侵害行為具有「不法性」為其要件,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