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公法上權利義務

《公法上權利義務》
.行政法律關係之發生原因(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得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資格,為行政法之【權利能力】
.行政法律關係消滅之原因
 →專屬一身之義務,因義務人死亡
 →因標的物滅失
 →因義務人履行義務
.行政法律關係之成立
 →可依法律規定而直接成立法律關係
 →通常須有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之具體決定
 →私法之法律行為亦可作為行政法律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
.依司法院釋字第 423 號解釋,空氣污染防制法上違規舉發通知書之內容,內容足以直接影響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
.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爭議,救濟程序,應採取行政訴訟程序。
.國家與人民之關係,若是基於憲法或法律規定為公法上權利義務者,則為對等關係。
.公法上之權利義務原則上具有不得任意拋棄或移轉之特性。

.因法規規定直接發生
 →全民健保(全民健康保險法§11之一:強制納保,國家與人民之間成立一個公法上的債之關係)
.因行政處分發生
 →繳納稅捐、服兵役、請領社會救助金、交通違規被科與處罰
.因行政契約發生
 →行政程序法§135、136、137;健保特約醫事服務,釋字533;公費學生,釋字348。
.因事實行為發生
 →拆除違章建築、強制居家隔離
.執行法院判決
 →受刑人;援交兒少之短期收容(兒少條例§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