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信賴利益之補償

信賴利益之損害、信賴利益賠償、信賴利益補償、信賴利益之補償

《信賴利益之補償》
.發生信賴利益補償問題
 →因情勢變更不廢止行政處分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信賴利益之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消滅
 →無法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項,應予以合理補償
 →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利益
 →相對人信賴該處分,無不保護之事由,使其財產遭受到損失時提起。
.產生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意思表示因錯誤而被撤銷,而撤銷之原因非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