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命令》
.就傳統上看法,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職權訂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的行政命令,此一合憲性,早期係受到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學說上之肯認,認為係概括授權,亦即對外而未經直接授權之行政行為。
.乃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圈內,為執行法律,【不必經立法授權】,而依其職權可逕行制頒之補充性的行政命令。因職權係概括的授權,故亦可稱之為廣義的委任命令之一種,大陸法系國家之行政機關,在委任命令外,均享有發布執行命令之權,故其行政機關之自由裁量權較大。
.無法律明文之授權依據,行政機關【不可以 】自行訂定具有限制人民權利性質的職權命令。
.職權命令對外部人民發生法效果。
.依處罰法定原則,【職權命令】不得作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