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日 星期二

刑事判決

《刑事判決》
.刑事判決確定後
 →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應由最高法院之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如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顯屬不符,如非文字誤寫,且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致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具有再審原因者,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習慣法不得作為刑事判決的依據。
.刑事判決中,應經當事人言詞辯論為之判決
 →免刑判決。
.刑事判決之執行,可由確定判決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刑事判決之執行,非屬司法院之職掌。
.人民對於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如果不服,應在法定期間內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無罪】刑事判決,不得依簡易程序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