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
.員工薪津內扣繳之各種稅費款,須有【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始得辦理。
.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為記帳憑證。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各種會計憑證保存【屆滿2 年】後,經徵求【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予以銷毀。
.各種會計憑證在保存年限屆滿後得予銷毀,但【有關債權、債務者】原始憑證則不予銷毀。
.會計憑證
→外來憑證
→對外憑證
→轉帳傳票。
.各機關會計憑證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由【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
.會計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於事後發現者,若不影響結數,應劃線註銷更正,並蓋章證明。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得為出納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