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大過》
.公務人員【一次記一大過】
→曠職繼續達二日
→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並有確實證據者。
.公務員被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記大過一次,此乃【行政懲處】,非屬行政處分
→此屬公務員之行政責任
→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不服申訴決定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大學生不服記一次大過處分
→不屬可以依訴訟權之保障
→應先向學校申訴,始能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司法院釋字第684 號解釋,有關大學所為非屬退學之處分
→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
→此所涉及之權利救濟,係屬憲法所保障之訴願權以及訴訟權
→受理此類爭訟之機關,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