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裁量濫用

《裁量濫用》
.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之謂。
.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牴觸法律授權之目的時。
.法律授予行政機關於決定法律效果時得行使裁量權,若有裁量濫用時,【違法得撤銷】

.例如營業稅法五十一條規定逃漏營業稅者,應按所漏稅額科處一至十倍罰鍰,但機關為達成財政收入預算計畫目,不論違章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十倍之罰鍰。
.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6 條規定,「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今甲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內任意喧嘩,不聽禁止,執行員警乙認出甲為其最討厭之鄰居,乃科處甲最高之新台幣三千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