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途徑與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公務員權益之救濟途徑分為『復審程序』及『申訴程序』。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得提請行政訴訟
→經復審決定案件,有某些情形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再審議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者,其救濟途徑:申訴、再申訴。
.公務員對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而發生爭執,其救濟途徑:得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
.大法官會議之見解,公務員年終考績不及格而受免職處分者,救濟程序之終審機關為:行政法院。
→對於行政法院確定之終局判決不服,其救濟程序為:再審。
.行政機關對處分相對人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者,應更正之 。
.不服依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程序,其行政救濟途徑: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受侵害時,其救濟途徑:得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遭受違法行政處分致其權利受到損害,其救濟途徑:可依國家賠償法或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時,其救濟方法為:僅得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不服。
.對行政上事實行為,其救濟途徑可為:國家賠償。
.人民以書面向地方政府請求受侵害致死之國家賠償,地方政府歷時五月之久未加以賠償,其救濟途徑: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
.學生遭退學處分時,其救濟途徑可為:必須先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再向教育部訴願
.海關緝私條例的救濟途徑: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