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非公用財產

《非公用財產》
.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國有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非公用財產類之公有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須為公務或公共所需,方得申請撥用
 →申請撥用機關應擬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請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
 →最後由行政院核定之
.非公用財產者中,屬於不得撥用者
 →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促該管理機關依法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之。
.非公用財產得提供機關、學校為短期借用之理由: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共用或公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