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 星期五

縣政府

《縣政府》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非地方制度法規定之公法人。
.在現行地方制度下,屬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所規定之地方機關。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由【縣政府】解除其公職。(71002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
.解決鄉(鎮、市)間發生事權爭議。
.縣如擬改制為直轄市,縣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議會】同意後,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政府警察局
 →對於中央補助縣警察局之經費,縣議會仍得依法監督其執行
 →辦理警察常年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