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追加》
.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
.追加起訴,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於【第一審】(於通常程序指地方法院)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130265)
→與本案之犯罪,構成牽連犯之罪,檢察官不得追加起訴。
.經被告同意,原告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為訴之追加。
.原告追加之新訴於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遭法院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時,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法定期間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目的在於追求訴訟經濟,發揮程序簡化及迅速的效益。
.訴之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