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 星期五

副縣(市)長

副縣(市)長、副縣(市)長、副縣市長、副縣(市)長

《副縣(市)長》
.副縣(市)長的產生方式,由縣長任命,報請內政部備查。
.依地方制度法第56 條第1 項之規定,地方縣(市)人口數在125 萬人以上,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14056)
.縣(市)長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14056)
.無列席議會定期會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14048
.縣(市)長於上任八個月後死亡,其所留職務應【由副縣(市)長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不再補選】
.縣(市)長停職時,由副縣(市)長代理
.縣(市)長之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須隨同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