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
.對於主管機關的規定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
 →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志願服務的精神:
 ┌出於民眾自由意志的服務行為。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
 └係屬公益的行為。
.政府透過志願服務導入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作法
 →可自行或聯合辦理招募作業
 →應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應對志工提供必要工作條件與資訊 。
.參與志願服務者應履行的義務。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對因服務而取得之訊息,保守秘密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志願服務的特質:基於人本主義之服務精神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