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置委員二十一人 
 →任期三年 
 →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
 →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牴觸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

.地方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審議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審議公民投票提案是否與 3 年內通過或否決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各級民意代表
 →其組織及審議程序應由縣(市)政府擬訂,送議會備查。
.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應函送【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