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效力》
.凡法律經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後,其所規定之事項所發生的效果
.形式要件
→須具備一定的制定程序: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須具備一定的條文形式
.實質要件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可分「一般效力」與「特別效力」
→「一般效力」係指一般的法律所共同具有的效力。
→「特別效力」係指特定的法律,就其所規定的事項所具有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
→時的效力
→人的效力
→事的效力
→地的效力
.釋字第五四三號,【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行政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