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0日 星期日

團體自治

《團體自治》
.地方自治團體以具有獨立於國家以外之公法人資格,並以團體自己的名義和自己的機關,基於地方自己的意思,行使職權,處理區域內公共事務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財政權。
.從地方自治的法理來看,承認地方自治團體是公法人。
.由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所發展出的地方自治特徵。
.以自由主義及分權主義為基礎。
.為個人自治的延伸。
.具有法律意義的自治。

.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在法制度上兩者關係
 →並行關係
 →相互補充關係
 →手段.目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