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3日 星期六

民法第二十三條解析

第 23 條 (居所視為住所(二))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例如在外經商、求學就職等。居所的作用主要為代替住所,亦即在某種情況下擬制其為住所,以補充住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