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公開審判原則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但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法院組織法》第87條)。
.我國法院之審判,以公開審判為原則,秘密審判為例外。
.關於離婚之訴,當事人得合意由法院不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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