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訴訟參加
.他人間正進行中之訴訟,由第三人介入(參與)之行為。
.參加人係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但仍非當事人。
.受告知訴訟人不為參加或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之時已參加訴訟。
.訴訟參加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已參加訴訟之參加人,得輔助一造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行政訴訟法上的「重新審理」,其實是因訴訟參加之存在而特別設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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