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基本權利四項基本原則
╔無差別歧視原則(第二條)
╠兒童的最大利益(第三條)
╠生存與發展原則(第六條)
╚參與兒童權利 (第十二條) :表達意見及參與原則
【附註參考】
.兒童權利公約的前41條主要強調,每一位18歲以下的兒童們的人權必須被重視和保護,而且這些權利必須依據公約的指導原則去實踐。
.兒童權利公約的42 - 45條,含括政府的義務,如推廣公約的原則、公約的實行、透過政府監督進展兒童權利的過程,使大眾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機關之職責。
.最後的46 - 54條主要含括了經由政府簽署及批准之過程和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本公約的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