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權利受到違法行政處分之侵害,於提起行政訴訟前,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
.必須經由訴願之程序此種制度旨在給予行政機關自行矯正其違法或不當處分之機會,並減輕行政法院之負擔。
.原則上,提起撤銷訴訟必須先提起訴願,意即採訴願前置主義,不允許人民直接提起撤銷訴訟,而須先踐行訴願程序,俾給予行政機關重新審查機會,同時減輕行政法院負擔,不服訴願決定時,則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我國憲法保障訴願權,以及現行訴願制度仍以訴願前置主義為原則。
.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總統公布,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係採: 訴願、行政訴訟階段進行制度訴願前置主義。
.提起行政訴訟之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之訴之前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撤銷行政處分之訴訟,有訴願前置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