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之先行程序,是在立法政策上,針對行政所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之前,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性質:乃是要求作成原處分之行政機關自省及謀求改進之制度。
.目的:給行政機關一個自省的機會,減少上級機關負荷,以簡易快速的程序以發揮及增進行政效能為目標。
.不服經聽證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其救濟程序得免除訴願先行程序及訴願程序,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人民於提起訴願之前依法應先踐行的程序。
╔商標法(§41、§46)稱為異議
╠專利法稱為「申請再審查」
╠稅法(稅捐稽徵法§35)稱為「申請復查」 ╠警察法上稱為「申復」(集遊法§16)
╠全民健保之爭議審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
╠學生退學案件之申訴 ╠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0條提起申復
╚兵役法上稱為「申請複核」(兵役法施行法§40)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之「聲明異議」【非】為訴願先行程序之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提起復審非屬於訴願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