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契約】及其他原因發生爭執,要求對方提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給付的訴訟。
.為一促使訴訟請求權加以實現,並課予被告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作為目的的訴訟。
.給付判決並無法如同形成判決一般,直接導致權利變動,而是需要一個後續的執行行為(含自動履行義務與必要的強制執行)。
.法律如無特別規定,排除違法行政事實行為之行政訴訟類型是為一般給付訴訟。
.無須經過訴願程序。
.一般給付訴訟係請求作成事實行為之訴訟。
.人民之【犧牲補償請求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類型:依請求內容可分為:
╔一定金額之支付。如請求返還借款一百萬元。
╠特定物之交付。如請求交付購買之骨董。
╠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如請求給付勞務。
╚一定之意思表示。如請求移轉登記。
.依請求給付時期分:
╔現在給付之訴:主張於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有給付義務之訴。
╚ 將來給付之訴:主張將來履行期到來,被告有給付義務之訴。
↓↓↓時機↓↓
.人民向有關機關請求停止行政事實行為而被拒絕時。
.人民向有關機關請求提供資訊而被拒絕時。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就其損失補償發生爭議時。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事實行為,如有不服時。
.人民不服行政機關透過新聞媒體報導不利消息之行為時。
.對於行政機關不給付原本同意之公費獎學金時。
.某甲因縣政府錯發食品檢驗結果報告資訊致商譽受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要求縣政府道歉回復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