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以訴訟的方式確定人民與行政機關間的公法關係是否成立。若要提起此種訴訟除了需有確認利益外,尚需為因為不可提起撤銷之訴才提出此一訴訟的情形。 →訴訟標的須為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須遵守補充性或後備性原則。 →須已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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