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合併議案必須經股東會同意通過。(公司法第316條)→即提高決議之表決比例。.反對合併的少數股東可以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 →反對合併之股東,有「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後段).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法第7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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