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繼承人之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財產之贈與,通常無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不過因遇此等事由,就其日後終應繼承之財產預行撥給而已,故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民一一七三 111173)。.特種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民法1173條2項 111173),學說上稱之為「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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