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公開程序》
.目的: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公開制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有二種:
→主動公開:
⊙各機關之預算、決算書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支付或接受補助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
→被動公開(應人民申請提供之):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
⊙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得不予公開之資訊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
→認定事實等所頒定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因公益之必要:
→得提供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訊。
→得公開或提供有關個人隱私或職業上秘密之政府資訊。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若有妨礙其經營之正當利益時,得限制公開之。
.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行政程序法有關資訊公開之原則。
→主動原則。
→適時原則。
→適當方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