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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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行政法院分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二級】。
.高等行政法院採言詞審理。
.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給付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確認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機關。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經勞工保險局拒絕及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時,得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公務員不服所屬機關所為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經復審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