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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
.所謂動產質權,係指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
→如債務人甲向乙借用2 萬元,為擔保此項債務清償,以其名貴手錶一只,交付乙所有,設定質權之情形。此時,甲為出質人,乙為質權人(受質人),手錶為質物。
.關於動產質權之意義,以下分析之:
→動產質權為一種擔保物權:因此質權人得行使質權,而優先受償。
→動產質權為以動產為標的之擔保物權:以他人動產為標的物。
→動產質權為質權人占有動產之擔保物權。
.動產質權具有從屬性,乃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質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依民法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110898)
.設定動產質權,交付方法得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
.動產質權,必須移轉占有質物始生效力。
.動產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
→原債權之遲延利息
→實行質權之費用
→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動產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該孳息抵充之範圍
→費用
→原債權之利息
→原債權。
.動產之受質人善意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得主張【善意取得動產質權】。
.例如:甲向乙借錢,為擔保將來甲之清償,甲將其所有之動產,如汽車、電視、電腦等作為擔保,設定動產質權予乙。
.如債務人甲因向債權人乙借用2 萬元,為擔保此項債務清償,以其名貴手錶一只,交付乙所有,設定質權之情形。此時,甲為出質人,乙為質權人,手錶為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