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6日 星期六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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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我國目前仍維持死刑制度,其應存應廢爭議甚多。
.主刑之種類。
.以刑罰所剝奪之法益為標準,死刑應是刑罰中之生命刑。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死刑判決雖已告確定,但仍須【法務部】之核准,方得執行。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必須在【三十年】內對其進行追訴。
.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處死刑。120063
 →94年2月2日公佈修正後,即使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仍不得處死刑。
.受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宣告者,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
.現行刑法上所定唯一死刑之罪
 →擄人勒贖故意殺被害人 
 →犯海盜罪致人於死 
 →犯海盜罪而又有放火行為者。
.唯一死刑之立法方式並不違憲,因唯一死刑之立法雖嚴,但法官仍可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
 →死刑的減輕,減為無期徒刑。

.古代巴比倫帝國《漢摩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中即規定:「一位泥水匠蓋了房子若倒塌壓死了人,即應處以死刑」,此種說法提供了公共行政【管制】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