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

職等(g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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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grade)》
.其意指「工作性質或主要業務不同,但困難程度、職責輕重、工作所需資格條件充分相同的所有職位歸納成職等。」
.公務員之任用,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其職等共有十四職等。
.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委任官等分為【五個】,一至五職等。
.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七職等】資格。
.委任公務人員經晉陞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最高只能擔任薦任【第七職等】。
.薦任官等的範圍【第六至第九職等】。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我國現行人事制度,各職務所列職等,如有必要,一職務得列【2-3個職等】。
.美國聯邦政府實施的職位分類共分【18個職等】。
.對公務員任用之資格加以審查,並對其職等加以審定,此稱之為【銓敘】。
.縣(市)政府內職等最高之常任文官為【主任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