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釋字第 331 號
《釋字第 331 號》
.罷免權行使之對象
→總統、副總統
→縣市長
→縣市議員。
.依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之立法委員,如喪失所屬政黨之黨籍時,其職務應【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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