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原則》
.選舉權的行使,通常必須依照四大原則:無記名原則、普通原則、平等原則與直接原則。
→普遍選舉原則:(普通選舉)
◎凡達到一定年齡,皆有選舉權
◎全國國民不分性別、種族、宗教、黨派、地域、職業,祇要達到法定年齡,且具備法律上所規定的選舉條件,都有投票權
◎除了患有精神病,及被法院宣告褫奪公權或禁治產等處分之外,凡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均有投票權。
→平等選舉原則:
◎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每個選民都只有一個投票權,不因地位、貧富而不同,每一票價值相同。
→直接選舉原則:
◎最能彰顯主權在民的精神
◎選民透過投票直接選出各項選舉之當選人
→秘密投票原則:(無記名)
◎選舉中準備小塑膠袋,讓領完選票的選舉人,先把私章裝入塑膠袋,避免誤用私章在選票圈選候選人
◎選舉人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