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國民主權原則

《國民主權原則》
.所謂國民主權原理
 →係指國家之主權應屬於全體國民
 →主權在民。
 →國家權力唯有來自於人民的授權,才具有正當性
.主權在於人民全體者,為國民主權。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此一條之解釋即揭示「國民主權」,以別於「君主主權」或「國家主權」。
.在認定主權之最高獨立性的前提下,將獨攬主權之君主由國民取而代之,它是濫觴於17、18世紀自然法思想與國家契約說。
.國民主權的具體表現:
 →民意代表的選舉、
 →公民投票
 →制定憲法
 →行政院必須向立法院負責
 →總統的選舉。
.其實現由國民直接或間接得到國民同意。
.直接民主能實現國民主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