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7日 星期日
被選舉權
《被選舉權》
.依憲法規定,國民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15013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 。17002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170024
.憲法中規定依法取得總統、副總統被選舉權的年齡是四十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17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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