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公職人員罷免
《公職人員罷免》
.立法委員在院內之不當言論得作為罷免之理由 。
.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十三】以上。
.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人
→民意代表
→公務人員
→被罷免人同一政黨之黨員。
.公職人員罷免事宜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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