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
.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 千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規定,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逕行簽發拘票予以拘提到案。於訊問後,檢察官認甲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串供之虞,但無羈押之必要,故逕命以新臺幣五十萬元具保。
.本法對於行賄之人亦有處罰規定
.行賄之給付包含賄賂與不正利益
.違背職務受賄罪之行為主體:
→公務員
⊙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調解委員
⊙行政院政務委員
⊙取締違規之交通警察
⊙戶政事務所承辦戶籍登記案件之人員
⊙民選之縣市議會議員。
→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人
.我國公務員在外國實現刑法第 122 條規定之違背職務受賄行為,依我國刑法第 122 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