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追訴權

《追訴權》
.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刑法追訴權之時效,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追訴權時效【五年】。
.法官審判時,發現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法官就該案件應為【免訴判決】。
.重傷罪之追訴權時效,其期間為【30 年】 。120080
.犯殺人罪者其追訴權之時效為【30 年】 。120080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為【20年】 。
.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普通強盜罪,其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為【20年】 。
.犯罪之追訴權時效,【最長三十年】 。
.在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時效不停止進行。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雖已知悉犯罪及犯罪行為人但不為告訴,致偵查起訴程序不能開始時,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停止進行。
.追訴權時效之起算,其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12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