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而意識清醒之人,關於其能力,有權利能力,無行為能力。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在法院未撤銷其監護宣告前,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無效】。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處理事務之人,為保護其權利,民法原設有「禁治產宣告」制度,民國97 年立法院修改為【監護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