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刑法221條。
.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227條:準強制性交罪。
.強制性交罪之加重條件例如: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利用駕駛公眾運輸交通工具機會。
.強制性交罪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改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我國刑法於公元1999年的修法,除了將原第221條的強姦罪改為強制性交罪之外,刪除「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
.所謂「性交」,包含以性器以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依我國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強制性交罪刑事事件,「無法」透過調解途徑來解決紛爭。
.我國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無法」透過調解途徑來解決紛爭。

.例如:甲男見乙女頗具姿色,頓興淫念,強行以手指進入乙女性器官內,滿足其性慾。
.例如:神棍甲男平日即以神靈化身自居,騙財騙色,乙女因諸事不順,甚感困擾,求助於甲,甲男見乙女頗具姿色,對乙女謊稱如未能藉其神靈進入其身體,厄運恐將接踵而至;乙女害怕,致甲男得與之性交得逞。

.夫甲對妻乙強制性交。